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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租賃契約線上填寫
條文依內政部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(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公告修正)逐點製作。只要填寫資料,不需預覽,填完即可產生 PDF,用您自己的 LINE 或 Gmail 傳送列印。
必填進度 0 / 18尚缺:簽約年、審閱日數、出租人姓名、出租人證號、出租人通訊地址、出租人電話、承租人姓名、承租人證號、承租人通訊地址、承租人電話、縣市、區、租期起、租期迄、月租金、押金、任意終止、是否公證
不得記載事項(內政部公告)
-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。
-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。
-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。
-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。
- 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,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。
- 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- 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。
- 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,僅以電話方式為之。
- 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-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。
資料只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,不會上傳。填完按「產生 PDF」,再用您自己的 LINE 或 Gmail 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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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工具依內政部公告條文整理,僅供協助填寫,不構成法律意見;契約內容、特約事項與公證,請於簽約前與雙方確認,個案請洽地政士或律師。公告全文以內政部公布為準。